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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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 文档信息 主题: 关于“法律或法学”中“经济法”的参考范文。 属性: Doc-01SL7N,doc格式,正文14879字。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说明: 作为社科资料、法学资料、经济法资料的写作参考资料,提供解决怎么写及格式等相关问题。 适用: 作为文章写作的参考文献,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摘取等相关工作。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2 文1: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 2 (一) 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 3 (二)行为人有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 3 (三)行为人有认识错误从而使得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3 (一)传统观点的缺陷 4 (二)新兴的主流观点 5 (三)笔者的观点 6 文2:不能犯中的客观危险及其批判 8 一、问题的提出 8 二、客观危险的基本构造 9 (一)对象的客观 9 (二)标准的客观 10 三、客观危险的难题 11 (一)技术难题 11 (二)规范难题 14 四、不能犯中危险的含义 15 (一)从人的意义把握“危险” 15 (二)从刑罚的目的把握“危险” 17 (三)结论:危险的二元性 18 1.根基的二元性 18 2.内涵的二元性 19 3.方法的二元性 19 [5][日]中山研一.刑法总论[M].日本:成文堂, 22 参考文摘引言: 22 原创性声明(模板) 23 文章致谢(模板) 23 正文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 文1: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 作者简介:石志宇,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自从主观主义退出以来,刑法学理论的主要争议表现为客观主义内部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论战。二者从共同的出发点阐述不同的上层概念,这种良性的学术争论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并非仅限于违法性领域,而是已经遍及犯罪论、刑罚论与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因此,梳理刑法学理论的诸多问题,分歧产生皆源于此。 而违法性问题,又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本差异所在:行为无价值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而违法性就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结果无价值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目的,而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基于这个本质的对立,产生了诸多争论。当危害行为没有造成法益受侵害或者危险性时,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具有了规范违反性,就应该以犯罪论处,而结果无价值认为无论行为是否具有规范违反性,只要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不应该定罪处罚。 明确行为无价值与结果無价值论战的基本观点,有利于分析未遂犯所涉及违法性与责任的问题,该论战在未遂犯领域明显的对立,尤其在如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不能犯的概念及分类等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据此,我们得以着手于不能犯问题的分析。二、不能犯基本理论 笔者认为不能犯具有如下三个构成要素: (一) 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 此要素限定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包括故意。原因在于过失犯中没有未遂的过失犯,未遂犯中也没有过失的未遂犯。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一般只对故意犯罪做了约束,当然,刑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因为从主观上讲,过失之主观恶性要小于故意之主观恶性,从客观上讲,过失行为造成的危害要轻于故意行为造成的危害。所以,在刑法规范中,处罚故意犯罪是常态,处罚过失犯是非常态,且为了限制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往往要求成立过失犯须具备一定实质结果。因此,所有的过失犯都是结果犯,而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不能犯只能包括犯罪故意。 (二)行为人有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 “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是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这里可以参考犯罪预备来讨论,预备犯罪是犯罪完成形态中距离危害结果和可能存在的现实危险最远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对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言,不能犯预备的危险性实际上比犯罪预备还要小,所以,从研究的意义出发,应当只考虑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 (三)行为人有认识错误从而使得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该要素是认定不能犯的关键,也是区分不能犯与能犯未遂的关键。这一特征具有三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有认识错误,即对于对象、主体、工具上的认识错误;二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三是认识错误与危害结果的不能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三、关于不能犯问题的总结与反思 (一)传统观点的缺陷 我国的传统观点采用的抽象危险说,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为基础,只要行为人计划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结果就作为犯罪处理,即使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手段可能而事实上其手段不可能产生侵害结果时,成立未遂犯;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存在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也成立未遂犯。传统观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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