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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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PAGE \* MERGEFORMAT 2 1-1-3- PAGE \* MERGEFORMAT 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Yuanli Active Carbon Co.,Ltd. (福建省南平市来舟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7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 24.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01 月 2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6,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黄涛(实际控制人之外甥女婿)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缪存标、林金宝、许文显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卢元健、王延安、黄涛、缪存标、许文显承诺: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12 月 1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木质活性炭行业市场需求情况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木质活性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规模 大、技术水平 高、自主创新能力 强的木质活性炭龙头企业。尽管目前活性炭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到2012年全球活性炭需求总量将达到115万吨(木质活性炭约为40万吨),国内活性炭将达到26万吨(木质活性炭约为15万吨)。但是,从产品结构来看,目前市场需求领域仍以食品饮料、医药工业、水处理、工业应用为主。大气净化、汽车应用、溶剂与废气回收等新兴领域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新兴市场需求增长有赖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因此短期内木质活性炭市场仍将以传统领域产品为主,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制糖、味精、饮料、水处理及医药等领域。 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黄涛(实际控制人之外甥女婿)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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