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VIP

宏英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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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声明事项 1 引 言4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4 二、签字律师简介4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5 释 义7 正 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9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0 八、发行人的业务6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9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10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1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3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4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4 二十四、结论意见 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案号:01 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宏英智能” )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12 号》”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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