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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08-020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和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 2008-002)。
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决
定运用募集资金分别增资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风”或“甲方”)15000 万元、内蒙古金风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金风”或“甲方”)12700 万元、北京
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润”或“甲方”)28160
万元用于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北京亦庄兆瓦级风电机组高技术产
业化项目、内蒙古包头兆瓦直驱永磁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及风电场开
发销售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风、内蒙金风、北京天润就募集
资金使用设立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北京金风与海通证
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或 “开户银行”);内蒙金风与海通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包头
开发区支行”或“开户银行”);北京天润与海通证券、中国光大银行
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北京金风已在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为 11001029500053011329。专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15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北京金风产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内蒙金风已在中国银行包头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为 31153528099001。专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 127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内蒙金风产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北京天润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为35030188000314870。专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 2816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风电场开发销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
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
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
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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