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书(样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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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签订日期:2014年01月25 日 1 / 7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 益。 第二条工会与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 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 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 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 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 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 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16岁以下)。 2 / 7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 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 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 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 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 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 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围按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 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 工禁忌劳动围的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 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 3 / 7 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 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 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天至30 天;怀 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 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0 天产假外, 增加晚育假 30 天,共计 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 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 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 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 育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 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4 / 7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 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 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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