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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管理 (1)建卡单位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落实高危孕妇的转诊。 (2)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并在门诊检查卡上做出标记,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 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 * 3.转诊及随访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转二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无条件处理或经积极治疗,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入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并负责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的高危孕妇根据其危险程度可在门诊或病房治疗。凡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用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对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检查和处理,经好转但未临产的高危孕妇,应继续观察直至分娩。 * 4.监护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 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 胎儿的监护包括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能力及成熟度的监护等。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计划分娩。 * 产时应有计划地加强高危孕妇的高危因素的监测及胎儿安危状况的监护。儿科医师应配合做好高危儿出生的抢救工作。 作好高危妊娠的病情转归的监测,及高危儿的特殊监护。 * 5.统计与评审: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统计、评审一次,并向区妇幼保健院(所)报告上月分娩中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漏诊数及随访情况。 (2)县级妇幼保健院(所)应设专人负责本区高危孕妇的管理工作,每季度例会一次,勾通管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间的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组织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 (3)市级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管理的动态,重点对高危孕产妇死亡及部分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研讨,每半年或一年评审一次,提出降低发病率及死亡率的干预对策。 *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乡): (1)早发现孕妇,在孕12周前进行早孕建卡,初筛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到相应的二、三级机构。 (2)高危孕妇专册登记,并配合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严重高危孕妇加强管理及随访。 (3)产后访视。 高危妊娠管理中的各级机构的职责 *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县): (1)健全产前检查门诊常规,提高产前检查质量,做到不遗漏地、及时地筛查出新的高危孕妇。 (2)接受高危孕妇的转诊,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专人管理,对高危妊娠进行监护及治疗,普及妊娠图及胎动计数、应用B超、胎心电子监护等监护措施。严重高危者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3)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行分析、上报。 (4)县级妇幼保健院应负责本区高危妊娠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区内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 * 3.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省): (1)开展高危专科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严重高危孕妇的转诊。由高年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负责,要求做到门诊、病房统一管理,做好高危登记和妊娠结案工作。 (2)开展高危妊娠的特殊检查和处理。 (3)接受有妊娠禁忌症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需终止妊娠者的诊治和处理。 * (4)承担严重高危妊娠的会诊、抢救、治疗工作。 (5)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掌握所辖区高危妊娠动态,定期召开业务例会,研讨业务上的主要问题,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的诊断及处理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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