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概要介绍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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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概要介绍课件本节要点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2、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3、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机关的各级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履行职权和超越职权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注意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罪处理。何为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成立本罪。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根据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渎职罪立法解释的决定。该解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具体包括(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人员等。(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主观方面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滥用职权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1)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包括是否不正当行驶职权,是否超越职权。(2)看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因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2、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当一般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发生法条竞合时,根据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理,应按照特别条款处理。如:(1)《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刑法》第427条规定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1)侵犯的客体相同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虽然这两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主体相同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2006年7月26日正式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如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两者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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