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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
CXS 1-1985
1985 年通过。1991、1999、2001、2003、2005、2008、2010 年修正。
2018 年修订。
MY010/Ch
CXS 1-1985 PAGE
CXS 1-1985
PAGE 10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餐饮业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以及与预包装食品的展示 方式相关的某些方面。
术语定义
在本标准中:
“宣称”指声称、暗指或暗示某种食品在产地、营养特性、性质、加工、成分或其它特性方面具有特定品质的任何表述。
“消费者”指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购买和接受食品的人和家庭。
“容器” 指单件食品完全或部分封装交货时所用的任何包装,包括外包装。一件容器中可以封装提供给消费者的多个包装单位或类型。
在预包装食品日期标识中:
“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与产品的耐保存性无关。
“包装日期”指食品被装入最终销售时所用容器的日期,与产品的耐保存性无关。 “最佳食用期至”或“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指在所注明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完全
适于销售并保持隐含或明示宣称中指出的任何特定品质的期限结束日期。但超过此日期之后食品仍可食用。
“保质期至”或“过期日期”指在所注明贮存条件下产品因安全和质量原因在此日期之后不再适于销售或食用。
“食品”指任何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物质,包括饮料、胶基糖果和“食品”的生产、制备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或烟草或仅用作药物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指通常不单独作为食品食用,而是作为一种常见食品配料使用的任何 物质,它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而是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打包、包装、 运输或贮存过程中出于技术(包括感观)原因添加到食品中,以获得此类食品效果, 或合理期待该物质或其副产品(直接或间接)成为此类食品的一部分或影响此类食品的 特性。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或添加到食品中用于保持或提高营养价值的物质。
“配料” 指生产或制备某种食品时使用并存在于(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 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标签”指在食品容器上书写、印刷、盖印、标注、凹凸印或贴附的任何吊牌、品牌、标记、图形或其它说明物。
“标识”指食品标签上附带的或靠近食品展示的任何书写物、印刷物或图形物,包括用于食品促销或指导食品丢弃处理的书写物、印刷物或图形物。
“批次”指在同等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
“预包装”指预先在某一容器中包装或制备完毕,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餐饮业。
“加工助剂” 指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食用,只在原材料、食品或食品配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某种技术原因而刻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可能在最终产品中留有非刻意但不可避免的残留物或衍生物。
“餐饮用食品”指供应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餐馆、餐厅、学校、医院和类似机构所使用的食品。
通 则
预包装食品不得在标签或标识中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者可能使人对食品任何方面特性产生错觉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描述或介绍。1
预包装食品不得在标签或标识中通过文字、图形或其它方式提及或直接或间接暗示可能 与本食品混淆的另一种产品,或使购买者或消费者推断此食品与另一种产品有着联系。
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识
下列信息应出现在标签所涉食品相应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除非食品法典标准另有明确规定:
食品名称
名称应说明食品真实性质,正常情况下应使用具体名称,而非笼统名称:
如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多个名称已在某项食品法典标准中有所规定,则应至少使用其中 一个名称。
其它情况下,则应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名称。
如不存在任何此类名称,则应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常用或常见描述性 用词作为名称。
可使用“新创”、“奇特”、“品牌”名称或“商标”,但前提是与第4.1.1.1至4.1.1.3条 中规定的名称之一配合使用。
标签上应与食品名称相连或在邻近位置添加必要的字或词,说明食品的真实性质和物理性状,以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包装介质种类、类型以及对食品的处理方式,例如:干制、浓缩、复原、熏制。
配料表
应在标签上列出所有配料,单一配料食品除外。
配料表前部或后部应配有适当标题,内含“配料”一词。
所有配料均应按生产食品时的加入量(m/m)以递减顺序标示。
1 通则所指的描述或说明实例参见食品法典的《产品宣称通用准则》。
如某一配料本身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组成,如复合配料,可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 名称,但需紧随其后在括号内将复合配料的配料按比例(m/m)递减顺序标示。如某一复 合配料(食品法典标准或国家法规中已就其名称有所规定)在食品中所占比例低于5%时, 该配料(而非在成品中用作技术用途的食品添加剂)无需标示。
已知下列食品和配料为高致敏性,任何情况下均应标示:2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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