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pdfVIP

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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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构建和谐的医、保、 患三方关系,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参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 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 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 医保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的 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 的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受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 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 4 —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医保 医师资格: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三)熟悉并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愿意为基 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条 医保医师职责: (一)施诊时应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相关身份信息,确保人 证相符,防止冒名就诊、住院等现象; (二)规范书写门(急)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 确保医疗记录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 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诱导过度医疗,不降低服务质量;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推诿、 拒收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五)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 施时,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 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六)查看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 — 5 — 查,并严格执行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七)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配 合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 (八)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合理 性进行审核论证; (九)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考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按自愿 原则,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定点医疗 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将医师的医保医师申请登记 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名单报当地经办机构备 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师,确认为医保医师。 第七条 纳入医保医师管理的医师,由执业地经办机构委 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 与所有执业地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医保医师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 医疗机构应当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并及时到执业地经办机 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经办机构负责对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 6 — 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 训。 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具体负责 本单位医保医师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规定,定期(每年不少 于两次)对医保医师进行相关培训; (三)建立医保医师日常考核制度,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上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及时办理医保医师增减、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区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 市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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