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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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建设评价导则 (2022版) 2022年1月 — — PAGE 4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1 基本要求 5 2 评价指标 6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6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6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7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7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8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8 2.7 加分项 9 3 评价方法及程序 9 3.1 评价方法 9 3.2 评价过程 9 3.3 评价结论 10 3.4 评价有效期 10 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11 附 录 A (规范性) 指标计算方法 12 附 录 B (规范性) 评价指标体系 24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1.10 鼓励园区开展工业绿色低碳微电网建设,发展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推广氢能、储能技术应用。 2 评价指标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2.1.1 园区应组织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优化用能结构、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建设光伏、光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等,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2.2.1 园区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园区内重点用水企业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 2.2.2 园区应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亩均论英雄”综合绩效评价,采取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率。 2.2.3 园区应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 2.2.4 园区应指导并督促企业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2.3.1 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或园区外)。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2.3.2 园区新建建筑应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建筑材料应考虑减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耗。 2.3.3 园区应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车应优先采用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2.4.1 园区应重点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高碳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的绿色化指数。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2.5.1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2.5.2 园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减排指标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施,逐年减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园区应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道路遮荫比例和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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