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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主债务承担 (3)保证人死亡或法人解散 (4)保证期满或解除 第六十二页,共90页。 (三)定金 1、含义及性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成约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 第六十三页,共90页。 1、抵销的要件 (1)双方债权的存在。 (2)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 (3)抵销的债权与抵销的债务须在对待的当事人之间存在。 (4)抵销的债务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第三十页,共90页。 2、抵销的禁止 (1)依债权的性质禁止的抵销 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同种类,因其性质也不得为抵销。 (2)法律禁止的抵销 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 受公法约束的债权 (3)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第三十一页,共90页。 3、抵销的方法 (1)抵销的意思表示 (2)抵销债权的范围 :债的关系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 4、抵销的效力 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抵销后当事人一方受领同一债务的清偿,属不当得利,由利益受领人负返还义务。 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相等时,对尚未抵销的残存债权,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第三十二页,共90页。 2、(04年)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页,共90页。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80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三十四页,共90页。 (四)提存 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概述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拒绝受领 (2)不能确知谁是受领人 ①无法确认债权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②债权人变更住址未通知债务人,难以履行的 ③债权人分立或合并时,使债务履行困难的 (3)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页,共90页。 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 其主体是指提存人和提存机关。 提存人:须是债务人及其代理人;提存机关,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在我国,目前只有公证提存,由公证处充任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是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须是债务的给付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 第三十六页,共90页。 4、提存的成立 (1)提存的申请。 (2)交与提存物。 (3)授予提存证书。 第三十七页,共90页。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的关系消灭 提存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 提存人的通知义务 (2)提存人与提存所之间:提存人与提存所的关系可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3)债权人与提存所之间:债权人对提存所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 第三十八页,共90页。 (五)债务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1、免除的性质 (1)免除是法律行为 (2)是无偿行为 (3)免除须以债消灭为内容 第三十九页,共90页。 2、免除的条件 (1)免除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应以契约方式、交付免除证书的方式或交换债权证书的方式进行; 免除为单方行为的,免除的意思表示须有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 (2)作为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 (3)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债务人因纯获利益,所以,即使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第四十页,共90页。 3、效力 债权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免除部分债权的,仅免除债权部分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免除无效。 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 第四十一页,共90页。 (六)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概述 2、混同的效力 债的关系因混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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