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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E章 家禽 ( 屠宰供出口 ) 规例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39E章 家禽 ( 屠宰供出口 ) 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 139E章 第 8 条牌照的交还
(1) 持牌人可用以下方式交还获批给的牌照─
(a) 以书面向署长发出拟交还牌照的通知 ; 及
(b) 将拟交还的牌照交付署长。 (2) 第(1) 款(a) 段所提述的通知可指明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
(3)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牌照的交还在以下日期生效─
(a) 有关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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