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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8]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对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分别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 )下载。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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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传 真:010 联系电话:010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传 真:010 联系电话: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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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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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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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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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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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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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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