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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合同编号:
【境内持股公司】
与
广州分行
股权质押合同
2013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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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TOC \o 1-3 \h \z \u 1 定义 3
2 质押担保 4
3 担保范围 4
5 出质登记 4
6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
7 出质人的承诺 6
8 质权的实现 7
9 违约责任 8
10 合同的转让 8
11 法律适用 8
12 争议解决 8
13 通知 9
16 合同的生效 11
17 其他约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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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3年 月 日共同签订:
甲方:【境内持股公司】
地址:【】
乙方:广州分行
地址: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
定义
出质人:指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人,即【境内持股公司】。
质权人:指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合同:指【项目公司】、质权人和【】(“委托人”)于2013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委托质权人向借款人提供无固定期限贷款________亿元。
借款人:指【项目公司】。
被担保债务:指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或偿还的所有债务。
质押股权:指出质人持有的借款人【100】%股权及在质押期间内附属于该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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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权利。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质押担保
甲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尽管存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出质人仍有责任遵守和履行其在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和/或有关法律及政府批复文件项下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全部义务,乙方不承担出质人的任何此类义务或责任。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2)质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质权设立之日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出质登记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协助乙方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登记证书由乙方保管。
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乙方应立即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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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i)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ii)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iii)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iv)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出质人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出质人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质押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借款人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适用于质押股权的法律中无禁止或限制质押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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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针对质押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质押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出质人的承诺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及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作出如下承诺: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合同为乙方设立第一顺位的质权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转让的除外)。在本合同中,处分质押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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