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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整合推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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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整合推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整合推广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本合同的内容为甲方基于发展需要与乙方平等达成的 项目广告推广策略、创意设计、 、 、 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整合推广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推广服务费按月计算,月服务费为(含报版设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中包括相关的所有税费,且由乙方提供税务发票据以结算;本合同签订后,上述服务费用金额不受政府税费变化影响。如甲方需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双方另行协商。
3.2 乙方为甲方提供整合推广服务需要另外发生费用的内容
3.2.1 广告策划需要另计费用的内容包括:
3.2.1.1 项目形象代言人或聘请广告模特费用;
3.2.1.2 项目宣传必需的景观及人物正片拍摄费、电分费(由专业摄影师拍摄)或租用图片社照片费;
3.2.1.3 印刷品菲林及打样费、印刷品印刷费;
3.2.1.4 导视系统及包装系统制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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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影视广告拍摄费、电台广告录制费、三维和网页设计及制作费;
3.2.1.6 插画费;
3.2.1.7 。
3.2.2 导示系统及包装的制作、平面拍摄、影视拍摄及制作、电台广告制作、聘请模特费用如需乙方完成,则由双方另行签订单项合同。
3.2.3 所有涉及的制作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如甲方自己委托第三方需乙方协助监控质量,则乙方另收取20%监控费用(仅指影视拍摄制作)。
3.3 。
3.4 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5 付款
3.5.1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其中人民币 元作为第一个月服务费,另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结束前抵付最后一个月服务费。
3.5.2 从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月(即 年 月)开始至合同期满的前两个月(即 年 月),每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当月服务费。
3.5.3 依据本合同甲方需要另行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单项合同约定;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费用发生的凭据,甲方审核确认15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3.5.4以上付款时间可按法定假期顺延,若无法按期付款,可延迟至支付当月20日,超出该期限的,则应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05%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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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并提供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正式开展工作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必要之文件,具体内容由乙方另行提供清单。
4.2 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对接及协调相关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4.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各类工作所需的图片、文字、相关批文等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4.4 甲方应及时审定,整合乙方提交的各类策略方案、文案、图片等。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4.6 甲方在确认乙方提交的各类策略方案、文案、图片等工作时,需指派专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意见、建议及签字确认。在重大工作上,甲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所有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7 在乙方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保证乙方工作正常运转,甲方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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