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协议书(正式稿)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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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协议书 在投资人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基础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作为成立股份公司的合作协议书,首先应当将所要成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先明确。 本协议作为成立股份公司的合作协议书,首先应当将所要成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先明确。 其次应当制定一个初步的经营期限; 联营组织 暂无 投资 发起轮人首次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按1元/股发行认购。 人 (大写: ) 投资情况: (1) 出资 0 万元,持有股,占公司 %股份 (12) 出资 0 万元,持有股,占公司 %股份 2 (13) 出资 万元,持有股,占公司 %股份 3 特别说明:发起轮首次股票为受保护股票,暨在将来出现公司外部融资或上市情况时,该类股票价值不低于现实市场价。 3、建议增加“3、 建议增加“3、??公司设立事宜及费用?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X方具体办理拟设公司的设立事宜,公司设立费用由X方垫付,待拟设公司成立后,计入拟设公司的设立费用,由拟设公司偿还X方。? (2)?如拟设公司设立不成功,对于X方垫付的设立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均摊,但该垫付的设立费用应经三方认可。” 四、采用执行的经营形式 执行由协议约定者决定, 为公司总负责人,其余股东与法人代表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事物,并享用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所有公司的一切支出由协议约定者共同签字方能做帐,基本做到每月结帐,建议明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财务账册。” 建议明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财务账册。” 视经营情况,未尽事宜经所有股东协商可做更改。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股东会出席权。股东会原则上是 、 、 三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2、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选择自己满意的管理者。 3、被选举权。股东依法有被选举为董事和监理的权利。 4、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出资最多的股东有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的决议会。 5、知情权。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体股东成员如实报告公司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在审议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质询或建议。一旦有股东对公司某项经营内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公司就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6、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经股东大会同意且不影响公司正常活动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帐簿。 7、红利发取权。在每个自然年底,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经营所产生的红利。 8、优先认缴出资权。因经营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新增资本或投资新项目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并且本公司的股东认缴时,优先按其出资所占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若现有股东不认缴或不完全认缴时,再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多少进行认缴,从而增加新的股东。 9、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0、股份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11、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12、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完结后,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13、其他权利。如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其它产权功能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交补其差额。 2、一年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一年内不得退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立即抽回出资。如公司成立后属发起人的股东出资后要退股的,必须要等到流动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且得到其他股东同意,或有愿意接受其转让方可转股;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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