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_10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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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建 设 部 计价格 [2002]10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体 制 改 革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9 ] 101 号 ), 调 整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 规 范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行 为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制 定 了《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 现 予 发 布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物 价 局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关 于 发 布 工 程 勘 察 和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 [1992] 价 费 字 375 号 ) 及 相 关 附 件 同 时 废 止 。 本 《规 定 》 施 行 前 , 已 完 成 建 设 项 目工 程 勘 察 或 者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 作 量 50 % 以 上 的 ,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仍 按 原 合 同 执 行 ; 已 完 成 工 程 勘 察 或 者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 作 量 不 足 50% 的 , 未 完 成 部 分 的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由 发 包 人 与 勘 察 人 、设 计 人 参 照 本 《规 定 》 协 商 确 定 。 附 件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 1 附件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 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适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 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 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上 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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