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最新).pdfVIP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最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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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 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 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发〔X〕5X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发 〔X〕3X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 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 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 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 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明确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 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 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 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 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 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 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政务信息 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 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 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 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 织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X高新区(X 园区)(以下简称高新 区)管委会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组织推动全市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 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 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 用共享信息。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体系和共享平台体系,负责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开展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 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建设全市统一的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级目录在省级注册,并实现互联互通。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编制指南》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 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第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规范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指定专 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 信息实行动态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对 本部门资源目录,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各政务部 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市级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信 息资源目录,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应当指导下 级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 南》要求,在市级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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