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范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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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Arabic 1 — 劳动合同仲裁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书 在积极的等待中我们迎来了又一个好消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如下: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裁字(2003)第173号 申诉人:王xx,女,32岁,飞机设备公司职工。住址:市齐礼闫乡王胡砦西街15号。 委托代理人:xx,男,长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诉人:飞机设备公司。地址:市南三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xx,男,41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男,48岁,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xx,男,33岁,飞机设备公司职员,全权代理。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诉人王xx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飞机设备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1年毕业分配到被诉人单位工作。1995年至1998年,办理了有偿借调手续。期满后虽经申诉人多次申请,被诉人未给申诉人安排具体工作。 2002年8月15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旷工为由做出了《关于对王旭艳除名的决定》,虽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7月3日以《仲裁裁决书(劳仲裁字(2002)第111号)》裁令撤销,但其行为已造成了申诉人严重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2003年7月17日,被诉人无视双方赫然存在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竟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诉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欲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提出相应的赔偿损失方法和对以前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仅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无视双方赫然存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在无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和履行合同产生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擅自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造成申诉人严重的经济损失。 答辩人辩称:一、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诉人系三线搬迁企业,在先后近十年的搬迁过程中,公司部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整。撤销了四个分公司,由原来的三级管理变为二级管理。由于机构精简合并,工作岗位减少,致使许多人员无法安置。申请人王xx属其中人员。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6条、国办发(1999)10号文和豫劳(1999)40号文的规定,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被诉人有用人的自主权,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 二、申诉人在第二项请求中,具体列了4个方面的请求容。我们认为,这些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1、申诉人并非在岗职工,早在1997就办理了长期借调手续。期满后,公司没有岗位安置,因此 根本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 2、申诉人借调期满后,公司没有岗位安置,其也不没有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因此,根据借调协议的约定和豫劳(1999)40号文的规定,不能支付基本生活费。 3、经济补偿金问题不存在,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经告知其给予经注补偿。 4、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申诉人依法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公司并未不同意缴纳。因此,这一事实也是不存在的。 综上,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经济补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故请示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本庭查明:1、申诉人1991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被诉人处工作,1996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在1995年6月至1998年1月申诉人与被诉人曾分三次办理了有偿借调手续。3、外借协议期满后,被诉人未给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申诉人也没有到单位上班。4、2003年7月17日,被诉人以申诉人签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为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5、被诉人于2003年8月18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6、在申诉人待岗期间,被诉人未给申诉人办理下岗手续也未给申诉人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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