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9部分 火电产业环保技术监督.pdfVIP

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9部分 火电产业环保技术监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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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9部分 火电产业环保技术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技术监督的监督范围、主要指标、监督内容和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火电机组 (含自备电站)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细则引用了附录B中的文件和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总则 3.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和制 度,特制定本细则。 3.2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是集团公司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 要措施之一,是各火电企业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 (初)可 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基建、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及生 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 3.3 环保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以法津法规、标准、排污许可制为依据,以先进的环境监测及管理方 法为手段,以火电厂发电燃料、原材料、水源、环保设施和污染物排放为对象,以达标排放与节 能减排为目标,对环保设施 (备)的健康水平及有关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 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4 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 4.1 监督范围 污染物排放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无组织排放),发电燃料、相关原材料、 水源;烟气治理设施,排水及处理设施,厂界环境噪声及治理设备,灰渣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 贮灰 (渣)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升压站工频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等。 4.2 主要指标 4.2.1 大气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4.2.2 环境监测任务完成率:100%。 4.2.3 脱硫设施、除尘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100%;脱硝设施投运率:98%。 1 4.2.4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绩效达到0.26克/千瓦时、0.25克/千瓦时和0.06克/千 瓦时。 4.2.5 湿法脱硫二氧化硫去除单耗 (石灰石kg /二氧化硫kg):1.79kg/kg。 4.2.6 氮氧化物去除单耗 (氨kg/氮氧化物kg):0.15kg/kg。 4.2.7 脱硫设施浆液中氯离子浓度≤20000 mg/l。 4.2.8 灰、渣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满足环保部门的要 求。 5 主要监督内容 5.1 建设期监督 5.1.1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5.1.1.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的要求,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取相应的批准文 件。需登记备案的,应做好备案。 5.1.1.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5.1.1.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 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 5.1.1.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 应向重新将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核,并获得重新批复。 5.1.2 设计阶段 5.1.2.1 审核初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保篇章,可行性设计中应有大气、废水、固体废弃物、 无组织排放、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论证内容,拟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 放标准。 5.1.2.2 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检查、监督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 实情况,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1.3 设备选型阶段 5.1.3.1 环保设施 (备)应采用最佳实用技术,选用工艺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的治理方案 和安全、高效、低噪声的设备,避免治理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使设计选型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 5.1.3.2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配置电厂监测站的设备与人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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