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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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1年9月修订) 总 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肃处理安全、环保和职业病责任事故,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规范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工作,防止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级,适用于公司对下属各单位(含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环保事故和职业病事故的内部处理。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追究发生生产事故的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单位相关领导,包括各单位总经理、党总支(支部)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环保、生产、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区域管理、业务板块管理等各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的各单位其他领导以及发生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对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责任追究按《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事故责任追究缺乏依据,事故处理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相同或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企业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上报,事故迟报、漏报、瞒报,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错责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生产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成见《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承担生产项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一至五级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别组织和协助组织事故救援和协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公司主要领导在接到一至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协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在事故调查组未通知恢复生产前,除调查组和必要的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一至五级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其他原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介入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配合。 发生六级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调查,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同意,由所在单位调查的,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人及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情况,报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及时确认、备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环保事故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一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二级事故(重大事故)、三级事故(较大事故)、四级事故(一般事故)、五级事故、六级事故;环保事故包括一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二级事故(重大事故)、三级事故(较大事故)、四级事故(一般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统称为生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六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3月以下。 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 一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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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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