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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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 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 2012 年 8 月 11 日 16 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 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 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 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 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 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 统告上法庭,索赔 3400 余元。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 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 因无过错, 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 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 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 手续的情况下, 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 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 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 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 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 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2012 年 4 月 4 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 友王某外出游玩, 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 二轮摩托车相撞, 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 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 6 万多元。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 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 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 任,王某承担 50%,孙某自己承担 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 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56 元,刘某、 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 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法院 《关 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机动 车所有人有过错, 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 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 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 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 2014 年 4 月 18 日,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 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 撞,致王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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