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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
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 〔2016 〕111 号)、《广
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东委发 〔2017 〕3 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
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
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5% 的比例执行, 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 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
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10% 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最高限额为 1000 万
元。
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
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2.5% 的比
例缴纳,但不得低于 10 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
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 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
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
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
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
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 30 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
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
比例支付。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
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
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
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
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保函
2、索赔通知书
附件 1:
银行保函
编号: XXX
致: XXX 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受益人)
鉴于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保证人 ”)就XXX 工程
于X 年X 月X 日签订了编号 XXX 的《XXX 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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