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谈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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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金【 2014 】113 号文和《 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 单一性来源采购 五种方式;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 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 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 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 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并将 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 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 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 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 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 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 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单位或者 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 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 专有技术 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 应当签 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简述 序 工作内容 时间 备注 号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先经主管预算单 1 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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