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司之间劳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挺直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篇一: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力量、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用法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全部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挺直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根底和本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用法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公平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附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平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展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平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络与区分当劳务关系的公平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供应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酬劳,因此两者很简单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严密地穿插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络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状况,弄清两者的区分,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殊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定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公平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公平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供应劳动之外,还要承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支配,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公平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供应劳务效劳,用人单位支付劳务酬劳。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公平的关系。〔二〕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劳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酬劳。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需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特别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用法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薛芬发布时间:20XX-04-0114:34:20【案情】20XX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酬劳。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分析】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根据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H^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恳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恳求雇主担当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赔偿责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