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达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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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验收工作现场达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16号令,24号令修改)、《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6〕第2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等文件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如下: 1、必须依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2、必须依法依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查初验工作; 3、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必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 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必须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必须经过相关鉴定单位评定,并且评定的结论至少为达标或合格; 7、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必须为真实数据,需盖各单位公章。 8、依法依归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提供缴费单据。 9、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报告; 10、对取料场选址具有合理性文件,使用完毕后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体系,必须在质量和效果上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要求; 11、项目外购或外借的土石方,被其他项目利用或当地碎石场利用的土石方,需提供相关的协议或文件,并明确相关弃渣量、弃渣时间和相关防治责任等说明。 12、工程线路建设(包括临时占地)所设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世界遗产区、军事禁区等敏感区域,必须取得当地政府部分的选址意见书或相关允许建设或使用的行政批文。 现场达验条件: 分区 达验条件 路基工程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截排水沟、护坡、挡护和绿化等措施。并定期对水保的防护措施进行抚育管理措施,质量和效果同时达到设计要求。 桥涵工程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截排水沟、护坡、挡护和桥墩下方的绿化等措施;对占用农田、水库等用地区域,尽快归还给当地,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定期对水保的防护措施进行抚育管理措施,质量和效果同时达到设计要求。 隧道工程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截排水沟、护坡和绿化等措施。并定期对水保的防护措施进行抚育管理措施,质量和效果同时达到设计要求。 站场工程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截排水沟、护坡、挡护和绿化等措施。并定期对水保的防护措施进行抚育管理措施,质量和效果同时达到设计要求。 弃渣场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截排水沟、护坡、挡护和绿化等措施。并定期对水保的防护措施进行抚育管理措施,以达到防治效果。对完成弃渣的弃渣场尽快归还给当地,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弃渣场稳定性评估报告。并说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接收方所有。 施工便道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排水错、护坡、挡护和绿化等措施。需要归还给当地农民使用或迹地恢复的,并完成相关措施及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说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接收方所有。 施工营地及施工场地防治区 根据主体设计要求,实施相应的排水错、护坡、挡护和绿化等措施。需要归还给当地政府使用或迹地恢复的,尽快完成相关措施及尽快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在撤场前对所有建筑施工垃圾或材料进行迁移。并说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接收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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