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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分?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全都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洁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需无条件执行的。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拟正式,有法律效力。而国际习惯那么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拟便利或商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迫用法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殊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靠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一样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确定其互相间权利和义务的全都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那么上根据国际法产生、转变或废止互相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全都。〞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进展、确认习惯法。〔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肯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如今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局部。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理论,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转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互相关系中,这两类规章在法律上是公平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进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章。〔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殊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章,可能由于许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需依循的规章,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此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表达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章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承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谨力,例如,《有关陆战规章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确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见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进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别状况,应依据等间隔 原那么划分。针对这一主见,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章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章的根底,或者产生了一个规章,并且这个规章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局部,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确实信被承受为国际法的组成局部,从而拘谨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事实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进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根本上创立规章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章的根底。其次,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与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进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与包括利益受到特殊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定阻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章的根底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行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理论,包括利益受到特殊影响的那些国家的理论;不仅如此,国家理论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成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章或法律义务的状况下发生的。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原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那么、规章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标准是否确立,就必需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理论中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理论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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