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私法复习指导
考试题型:一、推断题〔每题 1分,共5分〕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四、简答题〔答复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说明。3题,共21分〕五、阐述〔共14分〕六、案例分析〔2道共 25分,每题分标在小题后。〕《国际私法》课程学习辅导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赵相林主编的法学本科教材《国际私法》为基准,按章节作以下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结合教材一、二章〕一. 理解以下概念的含义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因素,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冲突标准,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根本原那么。二.理解以下问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1) 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 (经济条件法律条件)(2) 涉外民事关系的三个特征: (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民事性质,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性。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缘由:(1)有关国家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成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1)冲突法调整, (2)实体法调整。4.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地位标准, (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标准。5.冲突标准的主要特点:(1)只能指出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处理民事关系,不能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只有与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国际私法的渊源:〔各自的地位〕(1)国内立法,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7.国际私法的根本原那么: (1)敬重国家主权原那么, (2)公平互利原那么,(3)敬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那么, (4)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那么。8.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2)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3)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私法进展史一.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主要内容及其代表人物:1.法那么区分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既得权说。二.理解现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1.本地法说,2.结果选择说,3.政府利益分析说。 4、最亲密联络说三、立法史中的几个最早、第一四.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般状况。第四章冲突标准与准据法一. 理解以下概念准据法,冲突标准,范围,系属,连接点〔种类、;理解〕,单边冲突标准,双边冲突标准,选择型冲突标准,重叠型冲突标准,系属公式,二. 把握以下问题1.冲突标准的概念、构造和类型。〔单边冲突标准的典型例子、重叠适用和选择适用的典型例子和区分〕2.比拟常用的系属公式:〔连接点、适用范围〕(1)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法院地法,(5)旗国法,〔与海事关系的结合,总结和记忆〕(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7)最亲密联络地法律。3.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1)是根据冲突标准的指定所援用的法律,(2)是可以当事人的详细权利义务的实体法。4.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1)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时准据法确实定,〔重点,能结合详细的典型国家分析〕(2)新法取代旧法后准据法确实定,〔重点《合同法》〕(3)准据法所属国对不同的种族、民族或宗教信仰实行不同的法律时准据法确实定,(4)冲突标准援引的法律属于未被法院地国成认的国家或政府时,能否作为准据法,(5)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冲突标准适用中的几种制度一.理解以下概念识别,二级识别,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存,法律躲避,外国法内容确实定二. 把握以下问题1.识别的概念和根据:〔几种主要的识别冲突〕(1)依法院地法识别, (2)依准据法识别,(3)用分析法学和比拟法的方法识别, (4)按不怜悯况采纳不同的根据进展识别2.反致产生的缘由:〔能从题目中给出的事实,推出是那一种类型的反致、表述产生缘由〕(1)客观缘由 (2)主观缘由。3.关于反致的立法理论:(1)反致、转致都承受,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只规定承受反致,如《日本法例》,(3)不承受反致和转致,如《伊拉克民法典》。4.公共秩序保存的含义和理论以及运用公共秩序保存的几个问题。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存的法律规定。5.法律躲避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范围与效力:〔结合经典案例分析〕(1)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躲避法律未目的, (2)所躲避的法律是强迫性法律,(3)有意转变或制造与连结点有关的详细事实以到达法律躲避的目的,(4)当事人与冲突标准所属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络。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