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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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日期: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托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 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缘由,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 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担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商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见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 上海,运费商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承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一样的收货人VEL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商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承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托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 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终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展拍卖或处置……贵公司打算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马上将海运费用和全部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支配退运〞。同年2月18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见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KG公司〞〕 被告:FY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FY货代〞〕 2001年3月12日,KG公司将一批帐篷交FY货代承运,FY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2001年3月14日签发了抬头为Fritz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Forwarding Agent’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2001年3月12日〕、托运人〔KG公司〕、收货人及通知人〔AVID公司〕、起运港〔上海〕和目的港〔洛杉矶〕。该收据左下角载明,本货运收据非物权凭证。同年3月底,货物运抵目的港。2002年11月20日,提货人Ames公司法律参谋出具宣誓书称,2001年4月,Ames公司收到了全部货物。同年6月,Ames公司向记名收货人AVID公司支付了货款。2001年8月20日,Ames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美国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破产令。 KG公司于2002年7月4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称,FY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放行给并非FCR记载的收货人Ames公司,恳求判令FY公司赔偿无单放货损失2.7万美元及利息。 FY公司辩称,其只是FCR签发人,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未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并无过错;原告收不回货款系因实际收货人破产,故原告损失与承运人放货间无因果关系;另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三 案情 原告:湖州某广彩包装材料厂 〔以下简称“材料厂〞〕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材料厂与美国AR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品名为塑料袋,总价为39 348美元,成交方式为CIF,结汇方式是电汇(T/T)。2007年1月,材料厂托付物流公司将上述货物从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物流公司向材料厂收取货物后,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托付实际承运人出运了货物,并将货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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