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获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进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攻击波兰为标记的其次次世界大战开头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获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获得列国国籍必需的条件是:必需证明他已被允许假设获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明归化后将丢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别状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给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获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平安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别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获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展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连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打算。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回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恳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打算,也遭到了回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背国际法的,应赐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认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展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恳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那么,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络的根底,也是国家行使外交爱护的唯一依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给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依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那么?为什么国际法院否认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其次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实行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问题的考考答案1、实际国籍原那么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亲密实际联络的事实.最亲密联络的事实依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络地等.假如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需符合实际状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缘由.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获得,列国——归化获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获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络并不亲密,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理论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获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认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其次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实行的措施符合国际法。依据国际法,国籍的获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赐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依据国籍行使外交爱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爱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其次、恳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那么;第三、用完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需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络。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