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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中文翻译版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一章总那么其次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说明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其次节困难条款第六章合同的不履行第一节总那么其次节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四节损害赔偿和免责条款第一章总那么第1.1条〔本通那么的目的及范围〕本通那么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章。第1.2条〔本通那么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商定其合同由本通那么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那么。〔2〕以下状况可以适用本通那么:〔a〕双方当事人商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那么〞,“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供应解决问题的有关规章时,本通那么可以供应解决问题的方法。〔4〕本通那么可用于说明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第1.3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依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那么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第1.5条〔强迫性规章〕本通那么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根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章适用的强迫性规章的适用,不管这种强迫性规章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那么〕除本通那么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那么,或局部排除或修改本通那么任何条款的效力。第1.7条〔本通那么的说明及补充〕〔1〕在说明本通那么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2〕凡属本通那么范围内但通那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依据本通那么根据的思想来解决。第1.8条〔诚信和公正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际贸易中的好心和公正交易原那么行事。〔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第1.10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合适于该状况的任何方式发出。〔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3〕如第〔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恳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第1.11条〔定义〕在本通那么中,-“法院〞包括仲裁庭;-“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营业地是指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亲密联络的营业地,〔在确定该营业地时〕应考虑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考虑到的状况。其次章合同的订立第2.1条〔要约的定义〕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非常确定并且说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第2.2条〔要约的撤回〕〔1〕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行撤销的,得予撤回,假如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第2.3条〔要约的撤销〕〔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假如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2〕但在以下状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要约是不行撤销的;或〔b〕受约人有理由信任该项要约是不行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任行事。第2.4条〔要约的回绝〕一项要约,于回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第2.5条〔承诺的方式〕〔1〕受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沉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2〕承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3〕但是,假如依据要约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那么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第2.6条〔承诺的时间〕对要约必需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假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应适当考虑到交易的状况,包括要约人所用法的通讯方法的快速程度。对口头要约必需马上承诺,但状况有别者不在此限。第2.7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那么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2〕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假如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终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那么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2.8条〔逾期承诺、传递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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