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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始终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托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恳求。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根底学问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标准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按照法院地国冲突标准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假如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根据法院地冲突标准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标准和实体标准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标准和实体标准都不一样,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假如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训练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参考答案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按照法院地国冲突标准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宅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三)案例 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件————识别问题一名住宅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宅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此不具备结婚力量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根据是依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宅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恳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依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进行地法〞这一冲突标准,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否认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恳求。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分析:一、涉外因素1、英国:婚姻进行地、原被告国籍、原被告住宅地、法院地2、法国:前夫国籍国、住宅地二、法律冲突1、据法国法,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故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无效。2、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三、法律适用据英国法,婚姻力量适用当事人住宅地法,婚姻形式依婚姻进行地法。四、识别对将要处理的问题或事实构成或事实状况进展定性分类,将其划入肯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对其适用哪一条冲突标准的过程。五、识别根据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与比拟法说;4、个案识别说。六、识别冲突结果英国法院依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进行地法〞这一冲突标准,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假如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力量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标准——“婚姻力量依当事人住宅地法〞,即法国法。而依据法国法,就应成认法国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恳求参考结论本案主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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