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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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终根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始终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觉大米生虫,于是托付当地检验机构进展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旧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可以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假如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那么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担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改变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终根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旧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确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漂浮,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承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理论中有特定的说明。依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商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承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供应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一般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展建筑工程投标恳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依据该报价进展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依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行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置钢材10000吨,条 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万美元,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然卖方A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将该批钢材卖该另一英国公司。买方B遂向法院起诉。 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在于:〔1〕A未作出承受B的还盘的答复。〔2〕依据《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必需一方发盘,另一方作有效承受方能成立。在本案中,A发出实盘,B应付款与交货的转变已构成对A 发盘的本质性转变,不是有效的承受,而构成了新的发盘,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案例一:我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定购置镉合同,到了合同履行期的最终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准时供应商品检验证明、具体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中方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中、澳均属于《公约》缔约国,且合同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适用《公约》。第一,《公约》规定了卖方交付有关货物单据的义务。其次,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在CIF价格条件下,供应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义务属于卖方〔在本案为被诉人〕,而不属于买方〔在本案为申诉人〕。第三,事实上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以及在根本不知道卖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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