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书格式文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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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 . word.zl- . .. . . .. s ..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XX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甲〔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XX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 乙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本钱合同的主合同; □ 乙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连续签订的多个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挂牌的汇率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那么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围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均同意承当担保责任。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那么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那么乙对汇票进展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3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围 2.1 甲保证担保的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承当保证责任的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确实定和保证式 3.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3.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管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围; 3.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管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围; 3.3甲的保证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假设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有权直接向甲追偿,甲应立即向乙清偿相应的债务。 3.4 假设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甲对乙承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当也不以乙向其他任担保人提出权利主或进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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