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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范本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其具有“国际性〞或称具有“涉外因素〞。推断一份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通常有以下几种标准:①以当事人的国籍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②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③以行为发生地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④以货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的涉外性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合同法》改用涉外合同,但对涉外性没有作详细规定。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的定义除了要求缔结货物买卖契约的双方,其营业处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领土之上外,还要求:在缔约时,货物正在或将要从一国领土运往另一国领土;或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成,而货物的交付那么须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履行。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是打算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营业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常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会谈的某一场所。跨国公司的营业地指与所订立合同或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亲密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那么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其营业地。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络,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知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 1日开头进展,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 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好,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同年 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这种状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马上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 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论他已于10月 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要约是否已被撤销,从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案例2]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必需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需于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誉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子5月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誉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于6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假如买方在7日不作出同意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价猛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而买方那么回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在接到卖方的提价通知后始终未作出承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已经解除。问: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在买方回绝付款赎单的状况下,卖方能否获得货款?[案例3]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供应产地证书。两周后,A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誉证,正预备按信誉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誉证中要求供应产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回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其对供应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此无义务供应产地证书,B公司那么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问:根据《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供应产地证书的义务?〔一〕要约1.定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愿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对方称“受约人〞。2.条件要约提出后,要约人就要受容的约束。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凡不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视为“要约邀请〞。〔指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招标、拍卖、商品名目单、报价单及一般的商业广告。这些都是为了邀请广阔公众向自己定货而发出的,是向全部的公众发出的建议,因此不能算“ 要约〞,只能算“ 要约邀请〞。要约人不必受“要约邀请〞的容束缚,许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但是,假如这种向广阔公众发出的建议符合作为要约者的其他要求〔如容非常明确,确定〕,而且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有相反的意向〔如明确表示他的这项广告是作为一项要约提出来的〕那么这项建议即使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来的,也视为要约。我国《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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