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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公布假设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那么,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施行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见,并以行使外交爱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见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根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承受国际法院强迫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假设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看法,其主要理由是,依据伊朗承受法院强迫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状况下,应英国政府的恳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根底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依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承受法院强迫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需由承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打算;在此,为伊朗的声明。依据伊朗政府承受法院强迫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承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依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见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说明上。它的说明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殊的理由可以说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承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全部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行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说明可以承受,法院仍可以依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可以援引伊朗在其承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假设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法院回绝承受英国的观点。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根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担当国际责任?三、本案在常见考题中的参考答案1、依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络.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公平的地位上通过会谈及交换对价,依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担当相应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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