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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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方盛举, 蒋小杰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昆明650091) 摘 要:公共理性范畴是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的, 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 特别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做出符合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阐释。在当代, 公共理性具有双重认知维度, 即公民自我理性和公民社会理性。公共理性以公民自我理性的认知维度为出发点, 其最终取向是社会理性维度, 目的在于寻求沟通、实现合作、达成共识、塑造公共话语平台。  公共理性既是现代民主国家得以兴起、发展和多元冲突社会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 又是现代民主国家、多元冲突社会深入发展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 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基本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 公共理性必然地成为培养公民意识、建构公共生活、达致多元共识的关键范畴。毫无疑问, 公共理性是西方学术话语当中的范畴, 不同思想家对此理解不尽相同, 甚至截然相反。罗尔斯基于为当代多元民主社会建构稳定哲学基础和寻求政治性正义观念, 对公共理性作了重要的继承性阐释。积极的借鉴作用。 [2]78-79。因为公意“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据此 我们可以把卢梭所认定的公共理性看做共同体所有成员个人意志中共同部分的提炼和反映, 所关注的核心点是“公共利益”。 康德并没有使用“public reas on ”这一称谓, 而是采用“t o mak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 on , 并把“公开”, “必须永远]24。, ”是有“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所约定”社会, 是人类“使用理性”的结果 [3]8-9; 在 渊源。霍布斯把“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称之为公共理性:“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 而要运用公众的理性, 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 [1]霍布斯似乎把公共理性界定为进行人的理性去判断。” 《实践理性批判》中, 他又把“理性”理解为只与形式而不与实质相联系:“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而只是依靠形式决定其意志的原理, 才 [4]概括来说, “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公 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是公民获取自由、达致启蒙的必须, 其所导向的结果是“个体生活的自理”, 既因其为个体权利而不可剥夺, 又因其为个体义务而不可放弃。 以上不难看出, 这些思想家共同之处在于都把理性视为人类当然的公共属性, 由此既规定着理性乃是每一个体所不能被剥夺的权利, 又规定着每一个体必须尊重其他个体理性的天然义务; 这些又综合规定着民主政治的缘由和目的必然是保护每一个体的理性权利和防止来自任何其他理性个体的侵犯, 而此又构成了理性主体评判政治善恶、是非、优劣的根本标准。所不同之处则是所能做出实际评判的主体、方式以及对象方面的不尽一致。 最高审断的合法性依据, 意即最高审断的行为并不是任一主权让渡者自己所可肆意为之的, 而是全体所有主权让渡者所认肯的结果, 只不过是交由上帝代理人来行使。不难理解, 上帝代理人行使公共理性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个体运用理性权利的剥夺, 也是对公民个体放弃运用公共理性义务的认肯。 卢梭把公共理性看做经由全体个人所认肯的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意即“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2]46-47。公意也就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公意或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 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 从理论渊源上来看, 罗尔斯得益于康德之处甚多, 其中“公共理性”的概念他就直言不讳地宣称来自康德。所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公共理性放在政治哲学而非道德哲学视野当中来表述, 认为公共理性在作为一种民主理想的公民义务中处于中心地位, 并且其内容是由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5]269。康德立足于个体以及人类启蒙道明“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所具有的对个体而言的权利和义务意蕴; 罗尔斯则立足于多元 收稿日期:2021-10-10 作者简介:方盛举(1969-) , 男, 云南曲靖人, 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蒋小杰(1978-) , 男, 河南南阳人, 讲师,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分化的社会维持稳定公正的需要而赋予公共理性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的基础性地位, 其所关注的是多元社会中个体实现合作的现实性。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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