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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试析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平行管辖冲突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中最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类及协调国际管辖冲突的有关原那么等方面针对国际平行管辖冲突试加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和理论有所补益。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缘由及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分类〔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缘由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特定民事案件行使审讯权的资格。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包括特地规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民事管辖条款;国内立法是指各国国内立法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管辖权产生的最主要缘由。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世界各国都能普遍承受和遵照的国际条约来标准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即使在某些国家之间达成了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以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但由于这类条约数量的有限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并不能构成普遍意义的国际法标准。目前获得普遍成认的唯一准那么就是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除此外一般都是各国依据本土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从有利于自己国家和国民的角度动身,按照本土的法制原那么和法制概念来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旦发生国际民事案件,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就会按照其国内法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来确定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这样势必造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从详细案件来讲,因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各国法院的司法理论对内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所根据的法律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也是导致国际冲突的缘由之一。如有很多国家都规定在有关自然人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中作为被告的自然人的住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各国法院按照其国内法所确定的住宅地并不完全全都。再如有些需依国籍来确定管辖的诉讼,由于各国对国籍获得的规定各各不一,更是难以在此类国际诉讼中求得管辖的全都,单就生来国籍或原始国籍的获得来看,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由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原那么,也有的采“混合制〞。同时在采血统主义的国家中,还有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在采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中,其“出生地〞的标准也有差异。这些差异必定会导致国际民事管辖的冲突不断。〔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由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三种根本类型组成。通常在有关国家本身的实体法制度支配下的案件和私人权利的主见会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利益以及国家机构的利益大于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中采纳专属管辖;而在那些依国际法与内国国家的管辖权无关的案件和与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它的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络或属人联络的案件中采纳排除管辖;凡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但又没有被排除出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处于各国的平行管辖之下。所谓平行管辖是指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见自己的法院享有审讯管辖权时,也不否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或一国主见对该案有管辖权时也不否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从各国立法来看专属管辖和排除管辖的状况是少数,大多数案件还是处于平行管辖之下。二、处理平行管辖权冲突的不同方法〔一〕各国国内立法与理论从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理论来看,对平行管辖权冲突的处理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1、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形式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于平行诉讼的管辖通常是分别状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而不是一概成认或完全反对。他们会依据状况的不同或停顿在本土的诉讼,或制止在外国的诉讼。对于原告在两国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起诉的状况,英国法院往往以中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他将进展的诉讼管辖地等方法解决。[1]对于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说来,英国法院不予受理。但当诉讼的各类因素与英国有亲密联络时,或英国法院认为它对该案无疑具有管辖权时,英国法院是否受理该案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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