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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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合作的良好关系及互惠互利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托付甲方在处理国际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国际运输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接乙方托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依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托付书》〔简称“托付书〕,注明运出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目的地和要求出运日期等,并加盖有效印鉴。如乙方提交的托付书未加盖有效印鉴或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寄有效文件,将以有效文件及货物到达日支配国际运输。 三、乙方托付甲方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供应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材料。假如产生查验,发觉申报不实的情形,甲方将协作乙方向海关提出说明,尽最大力量解决,如经查实情节重大时,有行文批示,甲方不担当乙方所交付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托付后要求变更或撤消其托付事项的,应采纳书面的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担当相应的费用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或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六、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或通知甲方支配上门提货。乙方提交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或外表情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收和付运。乙方应担当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假如航班因天气,政府禁令,战斗,罢工,飞机故障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 甲方不担当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乙方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收运和交付货物,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制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急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进出口货物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民航运输的有关规章,否那么,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担当。对于因受乙方货物影响而导致的甲方经济、声誉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甲方将保存对乙方进展惩罚的权利。 九、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导致货物受损、遗失、变质、污染、迟滞等状况发生,乙方应在运费付清的状况下,再按国际IATA规章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十、托付的有效性:甲方承受乙方的托付,接收乙方出运的货物,支配或代为办理了空运或海运运输后,应作为承运人向乙方签发《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乙方。乙方未向甲方提交托付书或未在托付书上加盖有效印鉴的,只要甲方向乙方签发了《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了乙方,且货物已由甲方支配出运,那么应认为乙方已根据上述《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所载明的内容〔运杂费用除外〕向甲方托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 十一、对于甲方向乙方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乙方而实际由乙方托付的运输,乙方保证其具有代理上述托运人托付该项运输的合法有效的代理权。对于乙方托付的运输,无论甲方向其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乙方,甲方都可以要求乙方担当上述托运人的责任。(说明如下:如乙方出货要求以供给商为出货方,必需由乙方供应委任方的正确资料给甲方操作。) 十二、托付事项确实定: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以外,双方对所托付事项确认的结果以《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十三、甲方为乙方代为支配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时,无论甲方用法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十四、运杂费用: 1、甲方可以用函件或传真的形式就单票运输与乙方对运杂费用等进展商定。依据国际货运行 业的操作惯例,双方对运杂费用确实认以托付书、双方的往来函件和传真中载明的内容为准,除非另有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 2、每票运输中,发生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那么认为双方已就该票运输的运杂费用进展了确认: 〔1〕乙方将货物提交甲方或甲方支配的实际承运人; 〔2〕甲方或其代理的承运人签发相应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 3、乙方未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前对甲方此前以函件或传真形式提出的报价提出书面异议 的,视为其承受了甲方的上述报价。 4、每票运输中,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5、乙方有义务常常与甲方保持亲密的联络,以理解最新的公布运价和优待运价。 6、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根本费用: 仓储地面效劳费:人民币0 元/公斤 卫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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