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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全套分析案例与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背互不干预内政原那么的互不干预内政原那么是从国家主权原那么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预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承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行分割的一局部,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预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展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预.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久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害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那么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行分割的一局部,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成认.如今,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好,侵害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反了美国成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结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分.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管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敬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好,不侵害别国,不干预别国内政,公平互利,和平共处的原那么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谨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峻地违反了美国在中美的结合公报中担当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打算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预。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其依据是结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公平原那么。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公平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知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迫执行其判决相威逼,这是完全违背国家主权公平的国际法原那么,违背结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回绝。如今,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那么,最终并没有有根据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权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打算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权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打算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成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那么,而且也为国际法理论所证明的。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此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2、日本政府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成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殊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那么就违背了国际法的准那么。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全部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反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成认和政府继承的根本规章,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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