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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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促进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中心副科级或相当这一职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指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的订婚结婚、丧礼、生日、升学、出国、乔迁、满月、参军、调动、晋职晋级等。 第二章 规定、要求及标准 第四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提倡文明节俭新风,反对陈规陋习,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参与非法赌博、聚赌等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丧事宜。 第六条 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大操大办,乱发请帖。若需办理,其范围仅限于近亲亲属、其个人好友以及与本人交往密切的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扩大邀请范围。 第七条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格执行审批、申报制度,并按照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备案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各级组织部门,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和组织部门的监督核查。 (一)事前报备制度。婚、嫁、娶等事宜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一般管理及正、副科级人员,向其所在党支部、组织部门和纪检组织书面申报、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向彬长公司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组织书面申报、备案;批准后方可办理。丧葬事宜在第一时间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报、备案。 (二)事后报告制度。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一般管理及正、副科级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分别向其所在党支部、组织部门和纪检组织书面报告、备案。 (三)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等事宜的,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向彬长公司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组织书面报告、备案。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民主评议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年度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中作出具体说明。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办理婚丧嫁娶,应做到十个严禁: (一)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以及在使用车辆方面讲排场、比阔气; (二)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车、公物、公款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活动; (四)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五)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六)严禁趁机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于个人管理或服务有关的人员参加; (七)严禁在中心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严禁影响和妨碍正常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九)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理丧事; (十)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管好下属、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宴请人数20桌以内。严禁巧立名目,借机敛财。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参加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生日、满月、升学、出国、订婚、乔迁、参军、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一律禁止宴请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宾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心纪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运用广大职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违规操办酒宴或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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