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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66 号)《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全爱卫发〔2009〕9 号)《XX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等,
结合 XX 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 XX 区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
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
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
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市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 “政府组织、部门司职、属
地统筹、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
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
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
对病媒生物防制的目标管理。
— 1 —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
共服务机构、私营经济主体和住宅小区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
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
术创新。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 “谁
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
委会等责任主体应承担各自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无责
任主体的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
预算,对临时性除四害活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贴。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XX 市防制活动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
物防制活动;
(二)环境卫生治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
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清除鼠
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
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
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
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
留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并遵循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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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XX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
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
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
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
和效果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
置;
(七)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XX 区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
作例会,编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按照 “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
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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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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