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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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66 号)《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全爱卫发〔2009〕9 号)《XX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等, 结合 XX 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 XX 区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 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 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 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市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 “政府组织、部门司职、属 地统筹、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 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 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 对病媒生物防制的目标管理。 — 1 —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 共服务机构、私营经济主体和住宅小区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 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 术创新。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 “谁 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 委会等责任主体应承担各自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无责 任主体的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 预算,对临时性除四害活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贴。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XX 市防制活动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 物防制活动; (二)环境卫生治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 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清除鼠 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 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 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 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 留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并遵循相关规范要求。 — 2 —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XX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 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 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 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 和效果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 置; (七)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XX 区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 作例会,编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按照 “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 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 — 3 — 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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