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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
码管理应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拓展建立我市一体化
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
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享
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为指引,按
照“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共建共享”的原
则,建设标准地址信息数据库,建立地址管理制度化、规
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
到共建共享全流程一体化运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标准地址”是指由民政、公安
根据《XX 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对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标
识。
第四条 推动明确标准地址应用地位,将房屋地址唯
一性标准编码作为继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会信用代码之
后,社会治理的又一“信任根”,为国家提供以房屋数字
身份号码为标准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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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有利于支
撑我市“三实”(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管理
工作,满足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需要,破解社会
治理基础性难题,深入推进“五个 XX”“智慧城市”建
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民政是地名主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
街路巷命更名、门牌号段分配、行政管辖划分工作。二维
码门牌(包括大中小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下同)的采
购安装工作,在公安报送制牌信息后,由民政牵头,公安
配合,共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经费,并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一般应在合
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制作、安装工作。
第七条 公安结合日常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房屋底数,
根据民政命名的地名、分配的门牌号段,按规范细化编制
标准地址,配合民政开展二维码门牌的采购安装工作,落
实地址标注、房屋相片采集、数据质量维护,管理地址信
息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至少每月向
县级所在地民政汇总报送一次待制作门牌信息。民政因制
作门牌、核对数据等工作需要相关地址信息数据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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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无条件提供。公安派出所应派员配合民政做好辖区内二
维码门牌的安装、维护工作。
第九条 网信、法院、检察院、工信、教育、公安、民
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税
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银行、广电等有关(单
位)是标准地址的应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业
务工作,认真落实标准地址应用、发现通报质量问题。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条 自然资源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意见后及
时公布批准后的空间规划等规划。
第十一条 民政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制定地名规划并报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确定后抄送公安。
第十二条 住建依法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
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梯
位、户室等统一采用二维码门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
联系项目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时编制标准地址,负责楼幢
牌、梯位牌、户室牌的制作;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安
装;监理单位切实督促落实到位。公安应当积极配合房屋
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标准地址及二维码编制服务工作,及
时将标准地址及二维码无条件提供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为梯位牌、户室牌的制作安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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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新建房屋建设单位提请的地址编制需
求,公安按民政备案名称,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址编
制、大中小门牌制作申报及门牌二维码提供工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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