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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担当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英美法系:承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承诺或一系列承诺,违背它,将由法律赐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那么》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受骗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全都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商定解决。〞〔三〕打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4.第三人损害债权。5.产品责任五、合同原那么依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六、准合同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其次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标准并给予一个特定的名称。〔1〕典型合同/出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标准并给予肯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 强行性标准的爱护作用〔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殊规定,也未给予肯定名称。2.区分意义〔1〕法律适用不同典型合同:《合同法》分那么/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那么——法律行为的规定。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托付合同〔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章。〔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A.交付主义:B.合理分担主义:C.债务人主义:《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需向对方支付对价。〔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A.确定的有偿合同: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托付合同。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3〕债务人的留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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