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架构清晰,适合一方主事另一方合伙人只分红使用).docVIP

xxxxx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架构清晰,适合一方主事另一方合伙人只分红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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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2017年*月 目录 总则 合伙人 合伙企业 出资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理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财务会计 特别约定 入伙和退伙 解散和清算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附则 (合同正文)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xxxx、yyy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合伙人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合伙人:xxxx,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yyy,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xxxxx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xxxxxxxxxxxx。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经营范围:xxxxx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xxxx元人民币(¥xxx,000);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xxxx万元人民币(¥xxxx),占出资总额的xxx(xxx%)。甲方应于xxxx年6月x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xxx元人民币(¥xx,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xxx(xxx%)。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xx元人民币(¥xxx),三年劳务作价为xxx元人民币(¥xxx)。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xxxx元人民币(¥xxx,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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