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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
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
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
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
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
〔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
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
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
〔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
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公
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
作。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
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
第四条 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
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
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
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
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
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
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五条 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
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
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
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
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
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 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
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
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
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
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
提供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
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
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
教师住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
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处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报
销。在职职工除急诊外,应先到校区医院就诊。
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
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
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
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
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因急诊的门诊医疗费,
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系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
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在异地(武汉市外)子女身
边居住一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填表并到所在院系盖章后,出
发前将表送交校医院公医办备案。在异地期间停止校医院公费医
疗权限,在居住地附近选定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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