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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常见问题
政府合同常见问题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现今经济交易活动的最常见形式。合同签订行为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根底,关系着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诸多问题。例如:①合同是不是发生法律效力?②能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③是不是可以如期、完全履行?④会不会对政府产生不利后果?⑤产生不利后果,如何进展公关和补救?也就是说,合同签订行为关系着经济活动目的的实现。合同签订行为不仅包含甲方、乙方根据合同商定在合同签署页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详细行为,而且也包含签署合同之前的要约行为、承诺行为、磋商行为或者会谈行为。我们常说“将军不打无预备之仗〞,这句言语强调作战之前预备工作的根底性作用,只有知彼知己者,才能百战不殆。签订合同进展经济活动更是如此,其中表达了合同双方进展经济利益博弈的行为,私下进展利益比赛的过程,最为明显就是在发生冲突纠纷、合作关系裂开、双方对簿公堂的时刻。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合同签订行为对维护政府利益的重要作用。我们政府部门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活动主体参加经济活动,主要方式是通过一个“白纸黑字〞的合同载体维护政府利益,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在这一局部,我主要讲一下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正式签订时、合同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当引起我们政府部门应当留意的一些重要问题,同时鉴于我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立的特别时期,就建立工程中的局部问题进展说明。一、缔约前期预备中应留意的问题〔一〕合同形式我把合同形式,放在这一局部的首位。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大家清晰,采纳什么样的合同形式对政府最有利?二是让大家知道,一旦产生诉讼纠纷,合同形式对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合同形式包含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毫无疑问,从合同履行的根据性、证据确实凿性、要求担当违约责任的明确性等因素考虑,书面合同总比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更有优越性。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根据“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原那么,持有书面合同证据的一方比持有证人证言证据的一方证明效力要大得多,而且在抵挡不诚信行为方面也具有主动意义。因此,书面形式合同对政府更有利。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书面形式合同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方面,前面已经讲过了;不好的方面,主要是指已经签订完毕的合同存有对政府不利的条款或内容,这个问题也是特别重要的,我将在后面讲到。从目前来看,各部门送法制办审查的合同均采纳书面形式,有些是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例如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工商局公布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 2008修订版〕、区法制办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有些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文本如选购合同、汽车修理合同、电梯维护合同等;有些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不考虑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因素,单从采纳书面合同形式方面来看,这也是特别值得赞扬的。需要大家留意,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说明〔一〕、(二)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对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大家很简单理解,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同,主要是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进展推断,例如乘坐公交车时,乘客在公交车站点等候客车,车到以后,司机师傅翻开车门,乘客上车投币,至此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在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就已经成立,推断根据就是通过乘客持有的车票推定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为了有效防止纠纷产生和解决纠纷,使政府参加合同行为更标准,建议各部门采纳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开采纳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采纳其他形式签订合同留意保存相关证据和发票。〔二〕合同签订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的方式进展,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时,合同即可成立。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就是盼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俗一些就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盼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内容详细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将来合同的必要内容;二是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理论中,要留意将要约和要约邀请明确区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那么视为要约。如依据司法说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标准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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