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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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 要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公民司法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着 执行难的司法困境,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 人的利益便无法得到保障。2014 年新公司法出台后,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而且对 出资额与出资期限均不限制,这一制度多多少少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了影响。 公司法赋予股东在出资方面充分的自治权利,在某些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资本的充 分利用,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最高院2016年12 月1 日施行的《关于民事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 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 看似是公司债权人的福音,但对于认缴期未到期的股东是否包含在内,现行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而且该规定限定了公司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前 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都无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本文基于此背景旨在从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入手研究,探讨如何从实体法 和程序法中平衡股东出资自治权与公司债权人之权利,以期通过赋予债权人更多权利 或者加重公司或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从法律实体和诉讼程序上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这对于解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加速到期;认缴制;成本收益;不完备契约 i 目录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 1.1.1研究背景1 1.1.2研究意义3 1.2 文献综述4 1.2.1相关文献综述4 1.2.2 总体评价6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径7 1.3.1研究方法7 1.3.2 技术路径7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7 1.4.1研究内容7 1.4.2 结构安排8 1.5 创新点8 第2 章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概述9 2.1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概念界定 2.1.1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概念 2.1.2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分类 2.2 股东出资性质分析11 2.2.1契约性11 2.2.2 法定性12 2.3 本章小结12 第3 章 公司制度对债权人利益影响的成本收益分析 14 3.1 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14 iv 目录 3.1.1公司信用内涵转变14 3.1.2公司信用危机在金融危机中的放大15 3.2 认缴制改革提高了债权人交易成本16 3.2.1认缴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收益分析16 3.2.2认缴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成本分析17 3.3 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的成本效益分析18 3.3.1有限责任原则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收益分析18 3.3.2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成本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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