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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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中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选煤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为选煤中心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创造一个安全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和兖矿集团2014【5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选煤中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程序: 凡在选煤中心内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选煤中心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重点防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落实好“三位一体”,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同时在场,作业前搞好现场安全确认,清理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除尘洒水,并备足灭火器、消防水,方可动火作业。 二、区域划分: 第1条 重点防火区域:油脂库、配电室、皮带走廊、煤仓、库房、操作室。 第2条各车间制作间、生产现场、责任工广区及重点防火区域以外为一般防火区域。 三、动火审批程序: 第3条 凡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火作业的,必须由选煤中心一级对动火作业措施进行审批,动火作业负责人明确动火作业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措施由选煤中心厂长(副厂长)、总工(副总)、安检组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4条 178#机尾、井口附近50米内动火作业的,必须报矿审批。 第5条 矿井双月大检修和外来人员施工时,按原有程序报矿审批措施。 四、注意事项: 第5条 动火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任务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第5条 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作业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范措施。 第5条 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留守人员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5条 在178#机尾、井口附近50米内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井口烧焊安全措施”,提前对动火作业地点进行瓦斯、煤尘监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在煤仓内烧焊时,要提前对仓内瓦斯、煤尘进行监测处理,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第5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规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后应清理现场火种,并留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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