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典型判例7则.docxVIP

法人人格否认典型判例7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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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典型判例7则 法人人格否认典型判例7那么 原创2016-11-12甘国明整理小甘读判例 阅读说明:《公司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确立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司法理论中,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进展扩张性说明,否认人格混淆的关联公司独立人格,判令关联公司对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甚至出现公司对股东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的“反向刺破〞的判例。这些判例对于爱护债权人无疑具有肯定的打破性,但也使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制度处于被司法破坏的危急境地。如何对二者进展平衡,值得仔细考量。本期对相关判例集中整理后,盼望引起对此类案件的思索。限于篇幅,在不影响判例主旨的状况下,对原判决进展了删减,特此说明。详细的评析看法可根据索引查找参阅。 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 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穿插或混淆,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丢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淆。关联公司人格混淆,严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互相之间对外部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根本案情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大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成功、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穿插任职的情形,如过成功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 过成功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打算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 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局部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掩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互相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扬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聘请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络方式一样;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聘请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进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扬内容;局部川交工贸公司的聘请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 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成功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根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那么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状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全部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展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2009年5月26日,卢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进展询问时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71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一、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工机械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成功、汤维明、郭印、何万庆、卢鑫的诉讼恳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淆,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淆。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淆。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一样,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穿插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打算的情形。二是三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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